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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捐赠积分管理办法

2022-04-22

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捐赠积分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捐赠管理工作,实时跟踪捐赠信息,结合基金会捐赠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捐赠积分管理,是指对向基金会所捐的善款或实物进行管理,将所捐的善款或实物的金额按比例兑换成积分,以年度为单位实施积分计算、礼品兑换、积分核销工作。

第三条  捐赠积分管理坚持“实事求是、公开透明”的原则,根据捐赠积分排名,基金会每年开展捐赠者积分兑换及年度表彰工作。

第四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捐赠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组织机构及个人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

第五条  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、秘书长组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,秘书处负责开展具体事务。

第六条  基金会专人负责捐赠工作的宣传、咨询、解释等相关工作,并对爱心企业及个人捐赠财物初审、登记、接收、入账,基金会财务部及时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。

第七条  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者积分管理、审核、录入、公示和咨询解释等工作。

第八条  基金会财物捐赠受理地点:永联小镇爱心互助街-爱心超市内,联系电话:0512-58906261。

第三章 建档立卡

第九条  捐赠积分采取“自愿参与、统一管理、动态调整”的模式进行登记记录。

第十条  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捐款积分,每捐赠人民币10万元可获得1个积分(单次捐赠低于10万元不计入,但可年度累积后计算积分),积分结果去零取整。

第十一条  针对社会团体、组织机构、区域内商户及个体户的捐款积分,每捐赠人民币1000元可获得1个积分(单次低于1000元不计入,但可年度累积后计算积分),积分结果去零取整。

第十二条  针对个人的捐款积分,每捐赠人民币10元可获得1个积分(单次低于10元不计入,但可年度累积后计算积分),积分结果去零取整。

第十三条  针对捐赠物品积分,所捐物品须由基金会秘书处整理上报积分管理领导小组,定价后经义卖(拍卖)所得现金而获得相应积分,单次捐赠的物品义卖后收获人民币1元可获得1个积分,积分结果去零取整。

第十四条  积分以年度为单位汇总。积分统计和兑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,积分清零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。

第四章 积分兑换

第十五条  捐赠积分可用于兑换爱心互助街-爱心超市内商品,以货架上现有商品为准进行兑换,先到先得,货架商品兑完则不再另外采购。

单次或累计积分≤10分,可兑换爱心超市价值≤20元商品(所兑换商品可选择一个,或多个);

单次或累计积分在21~30分(含30分),可兑换爱心超市价值≤100元商品(所兑换商品可选择一个,或多个);

单次或累计积分在31~50分(含50分),可兑换爱心超市价值≤200元商品(所兑换商品可选择一个,或多个);

单次或累计积分在51~100分(含100分),可兑换爱心超市价值≤300元商品(所兑换商品可选择一个,或多个);

单次或累计积分≥101分,可兑换爱心超市价值≤500元商品(所兑换商品可选择一个,或多个);

第十六条  积分兑换规则,基金会有最终解释权。

第五章 监督检查

第十七条  积分管理过程中,对积分登记、兑换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,可向基金会秘书处反映,由秘书处对异议情况核实,反映情况属实的,由领导小组督促进行整改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 本办法由永联为民基金会负责制定和解释。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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