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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

2022-04-22

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

第一章 总 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项目的管理,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、合规、合理,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,维护基金会、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本制度适用于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的资助项目。

第三条 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、项目实施、项目资金、项目评估、项目信息的管理。

第二章 项目立项管理

第四条 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“择优支持、公正合理、平等竞争、激励创新”的原则,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,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、实效性及持续性。

第五条 重大项目立项需提交《项目立项报告》,内容包括:项目背景、前期调研、可行性分析(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)、实施计划(项目目标、实施方案、过程监督及经费预算)、项目评估办法等。

第六条 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、理事长批准,制定项目协议,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。

第七条 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
第三章 项目实施管理

第八条 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,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,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、检查验收、定期汇报,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、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、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。

第九条 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预算,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;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,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;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,并报理事会批准。

第十条 项目执行需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、监督与评估,保证项目顺利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,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,形成总结性材料。

第四章 项目资金管理

第十二条 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,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,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,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。

第十三条 基金会依据项目协议、经费预算、项目进度、检查与验收结果,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,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。

第十四条 项目执行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,月度支出须在月度项目汇报材料中体现,项目中期、终期评估时提交项目决算表,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、合理、规范、高效使用。

第十五条 基金会项目部、财务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,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。

第十六条 申请经费拨付时,项目执行方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行总结,项目负责人出具评估报告,财务部对项目使用经费审查无误后,方可拨款。

第十七条 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,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。

第五章 项目评估管理

第十八条 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,由基金会项目评估团队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,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,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。

第十九条 项目执行中期,经过基金会项目评估团队中期检查,报秘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,按照项目评估团队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,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。

第二十条 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,由基金会项目评估团队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,根据标准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等级,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。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,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,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,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项目结束阶段,经基金会项目评估团队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,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,总结项目优缺点,评价项目效果,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。

第二十二条 项目实施结束后,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,并报秘书长批准。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,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。

第六章 项目信息管理

第二十三条 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、平台化管理。

第二十四条 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项目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,项目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。项目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,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,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,上报基金会。

第二十五条 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,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。

第七章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 根据实际需要,制定具体项目的评估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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